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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慈善总会个人(家庭)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2023-06-05 15:17

为拓宽募捐渠道,建立凝聚爱心的平台,鼓励和方便个人和家庭慈善捐赠,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确定设立“个人(家庭)冠名慈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的建立

(一)基金是慈善机构依法向全社会个人和家庭募集善款的重要形式。

(二)凡热心于慈善事业、自愿向登封市慈善总会捐赠规定金额以上的个人或家庭,均可协议建立基金。

(三)基金捐赠者拥有该项基金冠名权。统称为“登封市慈善总会××(个人或家庭称谓)××(项目名称)基金”。

(四)基金捐赠者可采用定向或非定向两种方式建立基金。捐赠方如需更改使用方向,可与总会联系,共同磋商后实施。

(五)有关基金的数量、认捐期限、使用意向等方面的条款,由捐赠者和登封市慈善总会双方协商,并签署协议予以确认。

二、基金的认捐额度及注入方式

 (一)建立基金的最低额度为1元人民币,多捐不限;

 (二)基金建立之初,凡捐赠额在1万元以上者,捐赠人注入的第一笔基金,应不低于基金总额的30%;

 (三)基金的认捐方式:

1、一次性全额注入;

2、按协议在期限内分期分批注入;

3、基金全额注入后,认捐人可自愿突破原认捐额,扩大基金额度;

4、认捐基金注入期限一般为三年。

三、基金的使用

基金的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封市慈善总会章程》及《登封市慈善总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按照捐赠人的意向,市慈善总会负责基金的使用;

(二)双方共同约定救助的对象和方式;

(三)遵照捐赠人的意见,定向救助特定的困难群体。

四、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市慈善总会负责将每项基金的建立、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情况,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示,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二)市慈善总会广泛接受捐赠者、民政、审计和市慈善总会监事会等部门对基金的监督。

五、对基金捐赠者的褒奖

(一)对基金捐赠者,登封市慈善总会均颁发慈善捐赠荣誉证书、纪念牌。

(二)以个人名义建立基金1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者,登封慈善总会授予“慈善之星”荣誉称号。

(三)以个人名义建立基金 10万元以上者,登封慈善总会授予“慈善楷模”荣誉称号。

(四)以家庭名义建立基金1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者,登封市慈善总会授予“慈善家庭”荣誉称号。

(五)以家庭名义建立基金10万元以上者,登封慈善总会授予“慈善楷模家庭”荣誉称号。

(六)对于建立基金的个人(或家庭)之善举和爱心,总会都将在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和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七)基金捐赠者可持总会开具的捐赠收据,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2008年160号文件 )的优惠政策。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登封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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