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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慈善总会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2023-06-05 15:16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参照《郑州市慈善总会慈善基金管理办法》,为方便和鼓励社会捐赠,建立慈善工作长效机制,登封市慈善总会设立慈善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保护捐赠者、受赠方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慈善基金是登封市慈善总会依法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形式之一,名称分为冠名基金和非冠名基金。冠名基金以捐赠者的称谓和救助项目的名称命名。基金的捐赠者拥有基金冠名权,统称为“登封市慈善总会××(单位或个人称谓)××(项目名称)基金”;非冠名基金不以捐赠者的称谓命名,统称为“登封市慈善总会”××(项目名称)基金。

三、凡热心于安老扶幼、助学助医、助残济困、扶贫赈灾、慈善文化、公益环保、社会工作等各项慈善公益活动,自愿在登封市慈善总会设立一定数额慈善基金者,均可提出设立冠名基金或非冠名基金。设立的慈善基金向社会公布。

四、设立的慈善基金本金一般不少于一元。多者不限。

五、冠名基金系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不能从事投资经营和修建寺庙等非慈善公益活动。

六、冠名慈善基金的捐助人在与总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基金冠名权。基金名称前必须冠以登封市慈善总会字样,对外一律称登封市慈善总会某某慈善基金。

七、在市慈善总会设立的基金在300万元以上者,一般采取“留本付息,合同捐赠”的办法。基金本金可留在设立方自行管理,利息部分定期纳入慈善帐户用于慈善救助。利息按年利率3%计算。基金设立方与登封市慈善总会就冠名基金或非冠名基金的本金数量、利率、用途、期限和管理方式等内容签订协议,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若遇特殊情况可按约定条件解除。双方必须履行捐赠协议,如期实施承诺的内容。

八、协议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等原因增加本金或减少本金,必须由双方商定。捐赠人违反本管理办法及捐赠协议时,登封市慈善总会有权撤销该冠名基金或非冠名基金,并向社会公布。

九、协议期限履行完后,本金归设立方所有。鼓励重新设立。重新设立,则重新签订协议。

十、市慈善总会收到基金设立方捐赠的利息后,为其开具专用票据并颁发捐赠证书。捐赠方捐赠的利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十一、市慈善总会须按协议中捐赠方的意愿确定救助项目,确保救助金安全及时送达救助者,并负责向捐赠方反馈实施救助的情况,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方和社会的监督。

十二、登封市慈善总会评估基金运作状况,向社会和受益人公示宣传捐赠者的爱心善举,并给予捐赠者多种形式的褒奖和荣誉表彰。

十三、本办法解释权属登封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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