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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慈善总会监事会章程

2023-06-05 15:13

第一条 为健全总会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慈善资金的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登封市慈善总会章程》、《登封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条 监事会由登封市纪检委、市人大、市政协、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会、共青团、妇联、新闻媒体派员和受赠代表、捐赠代表组成。监事会在登封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规,对慈善总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慈善资金合法、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条 监事会与总会日常办事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总会日常办事机构的募集、救助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职责:

(一)检查总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总会财务、会计资料及资金运转情况,查阅有关资料,验证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总会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行专项资金定期审查制度,确保慈善资金不受侵害。

(四)检查总会财务内控制度是否严谨健全,内控制度是否体现资金运转透明、公开的原则。

(五)审议总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六)对总会违反慈善资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提出纠正建议。

(七)监督总会发布的慈善项目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进行中期、终期评估;评估项目的社会效益等。

第七条 每次检查结束,监事会及时做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向社会公布。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总会财务及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价;慈善项目运行及社会效益;总会日常办事机构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总会使用资金行为有可能危及资金安全以及监事会认为需要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总会应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条 监事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兼洁、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监事会大会通过,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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