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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3-06-05 15:15

为了加强登封市慈善总会的财务管理,统一会计核算,规范财务收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二、会计、出纳分设,银行印鉴分管,并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帐、明细分类帐、总分类账等帐簿。

三、各种帐簿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定期核对帐目。

四、定时报送报表,每月按时编报资金活动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年终将收支情况向有关部门和理事会通报。

五、财务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各类帐簿按年归档。保管年限按财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领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做好领用连号登记,不准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用完的收据存根按有关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七、收到的慈善资金捐赠,开具专用收据,并及时缴银行入帐。

八、登封市慈善总会银行帐户根据国有家关规定设立。

九、登封市慈善总会的办公经费和救助支出。支出数额在5000元以内,由市慈善总会秘书长签字办理;支出数额5000元-2万元,由执行会长审批;支出数额2-5万元,由市慈善总会会长审批;支出数量5万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所有支出最后由会长核签后记账。

十、登封市慈善总会的项目支出。属郑州及上级慈善总会交由本会实施的项目,其经费支出报法人代表审阅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属本会开展的项目的支出,由办公室提出意见,10万元以内的,报请会长审批后实施,超过10万元的,报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一、登封市慈善总会的财务工作,接受登封市财政局、审计局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十二、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3日起实行。




登封市慈善总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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